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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弘顺嘉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樟城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8日08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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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弘顺嘉商贸有限公司:91350125MA8RRCB30P   

  我局于2024年58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樟城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樟税樟城通 〔2024〕5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樟城税务分局  

      2024年58日      

     

         

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樟城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樟城通〔202453号  

福建弘顺嘉商贸有限公司:91350125MA8RRCB30P  

  事由:未按规定申报及缴纳出口货物的相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20212024年通过海关出口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应征税货物出口额2849872.47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税款所属期对上述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限你(单位)于2024年0512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并补缴相应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樟城税务分局 

  2024年5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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