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榕税稽保冻〔2024〕202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榕税稽保冻〔2024〕2021号
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TWY26Q)
鉴于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北侧保利天悦花园(地块二)B3#楼3层02商务办公, 对我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28号)至今尚未入库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25日冻结你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国货路支行的存款(大写)壹仟柒佰贰拾捌万伍仟贰佰柒拾元叁角捌分(¥17285270.38),冻结账户的账号:37690********7932。
请于2025年1月7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糖果派对试玩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