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佰益佳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榕税一稽强扣〔2024〕227号),该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一稽强扣〔2024〕227号
福州佰益佳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AAPB7P):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北侧保利天悦花园(地块二)B3#楼11层03商务办公)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欠缴税款合计323943.6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1月9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国货路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7690******14857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佰贰拾伍元贰角捌分(¥125.2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糖果派对试玩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