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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公告 (岩连税公〔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15时5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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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连城舫昌香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825671924386

法定代表人/业主:林文通(身份证号码: 350221********101X  

你单位取得土地25224.92平方米,2008年以来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连城县莲峰镇工业园区)经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你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岩连税隔川通〔2024〕10201号)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应补申报缴纳房产税552772.14元,其中2012年60855.65元,2013年60855.65元,2014年60855.65元,2015年60855.65元,2016年60855.65元,2017年60855.65元,2018年60855.65元,2019年30427.82元,2020年30427.82元,2021年30427.82元,2022年30427.82元,2023年5071.31

应补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94281.48元,其中2008年44143.58元,2009年75674.7元,2010年75674.7元,2011年75674.7元,2012年75674.7元,2013年75674.7元,2014年75674.7元,2015年75674.7元,2016年75674.7元,2017年75674.7元,2018年100899.6元,2019年40359.84元,2020年40359.84元,2021年40359.84元,2022年40359.84元,2023年6726.64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事项通知书》(岩连税隔川通〔2024〕10201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执法人员:胡生连 陈汉生

联系电话:05973129123

地址:连城县莲峰镇西环北路2号

 

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

2024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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