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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4〕120号)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12时0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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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风间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2MA8TCHBD6G, 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塔前路30号101C):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4〕1001号)。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11月7日,对你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塔前路30号101C)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你公司在海关报关出口基站密封铅酸蓄电池、密封铅酸蓄电池、不锈钢圆管、镀锌管、方管、焊接管、礼品包装纸、耐火砖等货物,出口报关离岸金额3126691.00美元,换算人民币金额为20302301.30元,未按规定对出口业务申报纳税。

  以上证据资料有:询问笔录、出口报关单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2021年至2023年税费2612606.55元,予以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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