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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5日11时1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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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1月8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侨税 委 〔2019〕 90018 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德闽东中路证券营业部
2788866
雷威
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1栋6层
证券业代理业务纳税人(自然人)应纳的应纳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
2020-01-01
2020-12-31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