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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平潭综合实验区浩强海运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2 20: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综合实验区浩强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HR0XXC 

  我局于2024年1101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103号),因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务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4334372  0591-2433436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2日           

  

税务检查通知书

岚综实税稽检通〔2024〕103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浩强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HR0XX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严超、林昌栋等人,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3月14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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