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庆丰(福建)塑胶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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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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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的税、费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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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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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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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丰(福建)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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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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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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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强扣〔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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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冠利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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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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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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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强扣〔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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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告文书电子版(强制5.2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