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亚伦(中国)有限公司
《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公告
亚伦(中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611548673T):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鲤税江南强催〔2025〕1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单位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单位。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
二O二五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鲤税江南强催〔2025〕1号
亚伦(中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611548673T):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泉鲤税江南通〔2025〕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于2015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欠缴税款本金合计5092680.66元,具体详见《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泉鲤税江南通(2025)1号】,限于2025年1月13日前把欠缴税款本金及相应的滞纳金存入银税扣缴帐户进行缴款或采取其他方式缴清欠缴税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阮泉生
联系电话:059528391021
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南路201号5楼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阮泉生,吴景良(闽税征350502190048 闽税征350502190091)
二O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