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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15时5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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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1J28J9E):

我局灵秀税务所于2024年125日作出石税灵秀 2024〕1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有1份复函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的函件(所属期:2021年4月 6-8月,申报批次:001 002 003,供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9AW2R6G,供货方企业名称新余培成服装有限公司)。该批增值税专用发票179 份,计税金额合计17009788.43元,税额合计2211272.62元,价税合计19221061.05元。复函结果为该供货业务存在不予退税发票情形。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4日前按规定将相关业务视同内销补税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2024年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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