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叁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DURW29):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稽强催〔2024〕20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稽强催〔2024〕20号
石狮市叁仁共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DURW29):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泉税稽处〔2024〕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经查实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4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出口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载明的不符,涉及申报出口退税705,642.20元,已退税款705,642.20元,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的税收违法行为。你公司2023年12月7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6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存在4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决定追缴你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705,642.2元,并按规定对上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你单位未缴纳的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单位应在决定书规定的限期内即2024年12月5日之前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相应滞纳金缴纳入库。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纳义务,累计欠缴应追缴的已退税款合计705,642.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现对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缴清上述税款705,642.20元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骆韵芳
联系电话:22115359
地址:泉州市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005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张育荣,骆韵芳(闽税稽3505190049,3505190029)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