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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黎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6日15时2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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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黎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2X1FP7M):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泉税三稽通〔2024〕352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泉税三稽通〔2024〕352号

泉州黎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2X1FP7M):

  事由:我局已于2024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泉税三稽检通〔2024〕320号),对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你公司提供有关资料,至今你公司未配合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现责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涉税资料。

  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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